發布時間:2019-12-02 熱度:147
外商投資公司外方所得利潤境內再投資、增資的審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國投資者(或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投資方基本情況、產生利潤企業的基本情況、利潤分配情況、投資方對分得利潤的處置方案、擬被投資企業的股權結構等);
(2)產生利潤企業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及外國投資者對以利潤處置方案的確認書;
(3)最近一期財務審計報告;
(4)與再投資利潤有關的企業所得稅完稅憑證;
(5)擬再投資企業的商務部門批復、批準證書;
(6)產生利潤企業的驗資報告;
(7)外匯登記證原件;
(8)針對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審核辦理原則:
(1)審核有關材料的真實性和一致性;
(2)未完稅利潤不得用于再投資;
(3)對于投資者未按合同、章程繳足資本的企業,其實現的利潤不能用于補繳投資者未繳足的資本,投資者應認繳的注冊資本,必須由投資者投入;
(4)通過詢證函回函、轉股外資外匯登記證明、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外方出資、轉股款到位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
(5)審核企業是否按規定提取“三項基金”。
外國投資者從其已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中因先行收回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等所得的財產在境內再投資或增資的審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外國投資者(或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交)的書面申請;
(2)原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3)原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和相關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4)原企業商務部門的批準文件;
(5)原企業關于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及再投資等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有關財產處置方案或協議;
(6)涉及先行回收投資的,另須提交原企業合作合同、財政部門批復、擔保函等材料;
(7)涉及清算的,另須審核企業注銷稅務登記證明;
(8)涉及股權轉讓的,另須審核轉股協議、企業股權變更的商務部門批準證書、與轉股后收益方應得收入有關的完稅憑證等材料;
(9)擬再投資企業的商務部門批復、批準證書、營業執照(或其他相應證明)、合同或章程等材料;
(10)針對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審核辦理原則:
(1)未完稅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資;
(2)資金確系外國投資者因先行收回投資、清算、轉股、減資等所得,且資本變動真實到位、資本變動程序合規;
(3)該外國投資者同時是擬再投資企業股東,對該企業負有出資義務;
(4)通過詢證函回函、轉股外資外匯登記證明、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外方出資、轉股款到位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
(5)外國投資者僅就其實際已到位出資、已支付轉股對價的范圍內享有權益。
外商投資企業將發展基金、儲備基金(或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外方已登記外債等轉增本企業資本的審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3)企業董事會關于資本變動的決議;
(4)商務部門同意企業資本變動的批復(用已登記外債轉增企業資本的,商務部門的批復中需明確企業增資的資金來源為已登記外債牘;
(5)企業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和相關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6)企業未分配利潤轉增資的,另須審核相應的完稅或免稅證明;
(7)企業外方已登記外債及其當期利息轉增資的,另須提交擬債權轉股權的該筆外債簽約表、外債變動反饋表和債權人同意債權轉股權的證明文件;
(8)針對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補充說明材料。
審核辦理原則:
(1)企業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捐贈形式的資本公積,在相關資產處置前,不得用于轉增資本;
(2)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投資采用權益法時,被投資單位由于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的資本公積,企業按其投資比例計算因而增加的資本公積,在相關資產處置前,不得用于轉增資本;
(3)對于投資者未按合同、章程繳足資本的企業,其實現的利潤不能用于補繳投資者未繳足的資本,投資者應認繳的注冊資本,必須由投資者投入;
(4)通過詢證函回函、轉股外資外匯登記證明、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外方出資、轉股款到位情況的真實性、合規性;
(5)審核企業是否提取“三項基金”。